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团体标准发布服务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促进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要求,组织实施深圳市数字农业相关技术的团体标准建设与审核发布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会的团体标准制(修)定相关审核和发布工作所需经费,参照“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447号)”文件精神自筹解决。
第三条 本会的团体标准制(修)定相关审核和发布工作本着服务为本、厉行节约的原则,综合考虑标准编写技术难度、编制单位的数量、评审专家层次、讨论评审次数,以及标准制(修)订项目预算和服务内容等因素,合理收取团体标准审查发布服务经费。
第四条 励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支持协会团体标准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费收取
第五条 本促进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审核和发布工作服务项目的服务费收取标准,由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商定,并在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委托单位向协会缴纳,协会开具正式发票。
第六条 在团体标准审核发布过程中,因促进会方面原因或政府政策变更导致的团标审核发布工作被撤销/终止的,协会将视情况在扣除已发生费用后,剩余资金全部退回委托单位;因委托单位原因导致的团标审核发布工作被撤销/终止的,该单位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回。
第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审核和发布工作服务费统一由团体标准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缴纳。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审核和发布工作服务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团体标准及必需附件材料的收集和形式审查;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试验验证和技术审查工作;
(四)团体标准的专家审核、审批、发布和公告;
(五)团体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
(六)团体标准的宣传、推广和外文版翻译;
(七)团体标准复审;
(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与团体标准审核和发布直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审核和发布工作服务费的开支项目包括:
(一)资料费。包括团体标准制(修)订审核和发布工作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国际标准、国内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费。包括团体标准制(修)订审核和发布工作过程中购置、租赁或使用仪器或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包括团体标准制(修)订审核和发布工作必须进行的试验测试、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检测费用。
(四)差旅费。包括团体标准制(修)订审核和发布工作过程(包括形式审查、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相关专家和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包括团体标准制(修)订审核工作过程中,为了进行审查、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六)劳务费。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团体标准制(修)订审核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服务委托方人员和标准研制小组成员等相关工作人员。
(七)专家咨询费。团体标准制(修)订审核工作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标准审查咨询专家的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服务委托方人员和标准研制小组成员等相关工作人员。
(八)公告费、印刷费。包括团体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标准文本和公告文书的印制费。
(九)宣传推广费。包括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为推动其广泛实施和扩大社会影响所开展相关活动发生的费用。
(十)其他费用。包括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标准经费进行使用与管理:
(一)根据团体标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严格组织管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合理安排,节约使用,专款专用;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