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适应现行国家和行业团体标准体系建立和管理的要求,加强本协会标准化工作,我会制定《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实施。
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
2024年12月31日
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有关制定、修订、发布、宣贯培训、实施、废止团体标准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会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组织下制定发布,提供会员单位及社会单位依法依规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四条 本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行业和深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团体标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及指标必须高于现行同类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本领域内的行业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相抵触。
第二章 标准化组织机构
第六条 促进会设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标准工作协调组)和标准编制工作组,并组建促进会团体标准咨询专家库。
第七条 建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与促进会会长办公会合署办公,是标准工作的决策机构,全面负责团体标准领导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团体标准的发展规划;
(二)审定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
(三)批准立项、征求意见、标准审定和发布等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文件。
第八条 设立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标准工作协调组)。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和起草团体标准工作的规划、政策和制度,报领导小组批准;
(二)组织编制促进会团体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标准审定和发布等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文件,报领导小组批准;
(三)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制定和发布具体工作;
(四)协调处理标准制修订、知识产权管理、争议处置等纠纷和问题;
(五)开展与其他标准化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联络和协同,促进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九条 设立标准编制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具体标准的起草工作;
(二)承担团体标准宣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组建促进会团体标准咨询专家库。选择市内外数字农业及农业标准化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入库,作为标准评审的评审专家和智囊团。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评审、批准和发布、复审等。
第十二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或经一定规模的实践检验证明可行的企业标准转化项目,可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十三条 标准需求者向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标准工作协调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并填写《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附件1),申请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内容负责。
第十四条 由标准化工作管理委员会(标准工作协调组)汇总需求,通过筛选后形成立项建议,报送领导小组审定和批准。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起草包括大纲编制、调研、初稿起草、征求意见、意见处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的撰写等步骤和程序。
第十六条 本促进会的团体标准应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完成大纲、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及编制说明的撰写。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立项任务书下达后,由团体标准牵头单位负责组建起草组,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和编制等工作。团体标准起草组成员应具有该标准所涉及领域的较高技术水平和标准化工作专业能力,成员组成应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第三节 征求意见和送审稿编制
第十八条 牵头单位撰写完成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的草稿起草,进行编制小组集体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按照相关规定向使用本标准的相关行业专家、科研院所、生产单位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由至少10名专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进行逐项审查,填写“团体标准专家意见表” (详见附件2),填写具体意见和修改建议。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按弃权处理。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30个自然日。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应认真汇总和研究处理反馈意见,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详见附件3),对征求意见稿逐条进行必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提交协会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
第四节 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审查工作,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收集评审所需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进行文本形式审查,符合要求以后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二条 对编制单位提交的送审稿及其附件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会审或函审,形成评审意见(详见附件3)和审查表(附件4)。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应由来自生产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原则上不少于七人。提交评审专家的材料应包括:
(一)团体标准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
(三)本标准的引用标准和国内外同类标准等的复印件;
(四)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的专家评审需要专家组全员通过。送审稿审查未通过专家评审的,由专家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补充材料再审查或终止项目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形成专家评审结论以后,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将评审结论反馈给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节 发布实施和备案
第二十六条 送审稿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由编制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5),修改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报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负责收集以下报批材料:
(一)团体标准报批稿文本;
(二)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
(五)团体标准送审稿专家审查表;
(六)团体标准送审稿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以后,将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上报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获得审核批准的团体标准,由编制工作组进行统一编号,以文件和官网进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团体代号(SZSZNYCJH)、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T/SZSZNYCJH XXX—XXXX
第三十条 协会标准化工作中产生的制度文件、标准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负责归档。
第六节 复 审
第三十一条 协会应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团体标准的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 复审由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标准编制单位或应用机构提出,以专家组会议方式进行,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被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发布时,不改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须在标准文本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标注“××××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被确认为需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定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并予以公告。
第七节 团体标准项目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外部环境、标准化对象、工作组构成等变化时,可由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附件6)并报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同意后,对该团体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经与团体标准申请单位协商后,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撤销团体标准项目:
(一)团体标准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产生冲突;
(二)团体标准规范的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不应再制定;
(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发布实施,能够涵盖该团体标准内容;
(四)团体标准起草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团体标准自立项之日起两年内未完成制定;
(六)其他确属应予撤销的情况。
第八节 备 案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负责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相关材料的收集、审核和存档。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负责具体办理团体标准的发布和备案。
第四章 经 费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由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单位参阅“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447号)”自筹解决。
第三十八条 团标制修订工作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综合考虑团标编写的难易程度、编制单位的数量、参与程度、贡献情况、讨论评审会议次数以及制修订标准预算等因素,协商收取团标发布服务经费。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四十条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立项申请单位和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及时向协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或其任何部分。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经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六章 推广与应用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由协会统一管理和组织,会员单位应配合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协会针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激励机制。
第四十五条 协会在自律管理规范框架下组织开展基于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符合性测试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鼓励团体标准在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1:
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
标准中文名称 | ||||
标准英文名称 | ||||
制定或修订 | □制定 口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
计划开始时间 | 年 月 | 计划完成时间 | 年 月 | |
申请立项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单位地址 | 联系方式 | |||
共同发起单位: | 1、 2、 3、 4、 …… | |||
是否涉及专利 | □是 □否 | 专利号及名称 | ||
标准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 ||||
标准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技术参数说明:
| ||||
国内外标准化情况:
| ||||
标准编制进度计划:
| ||||
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
| ||||
备注:
| ||||
申请立项单位意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会长办公会批准发布意见: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附 件2:
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单位/专家意见征集表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标准章条编号 | 意见内容 | 提出单位/专家 | 修改意见及建议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专家签字: 单位盖章:
附 件3:
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单位/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 牵头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 标准章条编号 | 意见内容 | 提出单位/专家 | 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说明: 处理意见填写:采纳、部分采纳、未采纳; 备注栏填写:处理的理由 |
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团体标准(送审稿)评审会专家意见表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标准章、条编号 | 意见内容 | 修改意见建议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专家签字:
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团体标准(送审稿)评审会专家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 牵头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 标准章条编号 | 意见内容 | 提出专家 | 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附件4:
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审查表
标准名称 | ||||
申请单位 | ||||
审查方式 | 口会审 口函审 | |||
会审时间 | ||||
函审时间 | 发出日期 | |||
截至日期 | ||||
审查意见:
审查结论:
经审查专家组成员协商,本标准审查结论为: 通过 不通过
建议: 重新征求意见, 重新修改以后送审, 终止项目 | ||||
审查小组组长:
(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查小组成员名单: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位 | 职称 | 签字 |
附 件5:
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 牵头单位: 承办人: 电话: 年 月 日
序号 | 标准章条编号 | 意见内容 | 提出人 | 所属单位 | 处理意见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说明: 2.标准审查情况 参与标准审查的人数: 其中六分以上: 六分以下: 弃权: |
位。 位 位。 家。 |
2.意见处理情况 审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共计: 其中,采纳: 部分采纳: 未采纳: |
项。 项。 项。 项。 |
附 件6:
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团体标准项目调整(撤销)申请表
标准名称 | 牵头单位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事项 | 调整 撤销 | ||
申请调整(撤销)的内容、理由和依据:
(公章) 联合申请每个申请单位都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深圳市数字农业促进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